绥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中县畜禽粪污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绥政办发〔2024〕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有关驻绥单位,各果树农场:
《绥中县畜禽粪污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绥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绥中县畜禽粪污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安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依据“生态优先、标准治理、关改并举、稳妥推动”的原则,依据畜禽养殖场规模数量,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对四周环境影响的程度开展综合整治,从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4月20日,力争利用一个月时间,对全县全部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开展污染整治并建立长效机制。通过综合整治,有效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促进畜牧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推动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二、组织领导
成立县政府副县长王启明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曹阳任副组长,县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执法局、各乡镇(农场)作为成员单位的县畜禽粪污整治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局局长曹阳担任,具体负责全县畜禽粪污综合整治的统筹、指导、宣传、协调和监督工作。
三、主要任务
1.集中整治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建设不到位问题。包括未配套建设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的粪污处理设施未达到 “防雨淋、防渗漏、防外溢”要求等。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农场)
2.集中整治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落实不到位问题。包括选址不当,未有效避让村庄,居民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群众举报、投诉、反映强烈应实施关闭搬迁等。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绥中分局、市生态环境局东戴河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农场)
3.集中整治畜禽粪污处理利用不标准问题。包括未经过发酵腐熟处理的畜禽养殖粪便直接利用,露天晾晒,对环境造成污染等。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绥中分局、市生态环境局东戴河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农场)
4.集中整治畜禽粪污违规运输问题。畜禽粪污运输要采用封闭式车辆运输,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装载标准,不得撒漏、飘散载运物,城内禁止粪污运输车辆通行,加强管理执法力度,杜绝粪污运输车辆污染环境问题。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
5.集中整治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不到位问题。包括对现有规模养殖场(户)未依法依规开展环评、环评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等。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绥中分局、市生态环境局东戴河分局
四、整治措施
1.强化整治工作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各畜禽养殖场(户)业主是治污主体,必须切实担当起治理责任和义务,要比照环保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整改到位。各乡镇要依据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履行治理、检查、组织实施等职责,认真落实属地治理责任,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整治工作跟踪技术指导效果,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动。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绥中分局、市生态环境局东戴河分局、各乡镇(农场)
2.积极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加大现有畜禽养殖企业改造力度,对小型养殖企业和农村散养户,大力推广防渗、防雨、防溢流“三防”技术和工艺,对畜禽粪污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配套设施进行标准化改造,防止畜禽粪污渗漏、散落、溢流、雨淋、气味等对四周环境造成的污染。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到位,粪污未经处理直接还田或向外部环境直接排放造成面源污染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绥中分局、市生态环境局东戴河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农场)
3.建立畜禽粪污收储运利用体系。建立完善的“粪污收集、运输和利用长效机制”,粪污资源化利用以农牧结合为基础,“种养结合”一体化开发为重点,因地制宜,合理配置渠道,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广使用畜禽粪污处理和粪肥还田新技术,对有还田利用条件的,要明确畜种、数量、粪污产生量、无害化处理模式、还田利用时间以及配套的消纳土地。对无配套消纳土地或消纳土地面积不足的养殖场(户)指导其与第三方有机肥厂运营公司合作,代为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并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农场)
4.严格落实环评制度。严格落实养殖业户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度和畜禽养殖环评制度,现有、在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办理有关环保审批手续。全县全部规模畜禽养殖企业(场)必须于2024年4月20日前到县生态环境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逾期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养殖场(户),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绥中分局、市生态环境局东戴河分局
5.加强执法监管。各乡镇(农场)要加强对辖区内畜禽养殖企业的日常监管,严格依据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标准》开展专项整治。对拒不整治或整治后不达标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关闭。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要强化执法监管,实行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等方式,严厉打击偷排、漏排畜禽粪污、露天晾晒畜禽粪污或违规运输畜禽粪污等违法行为,对不按期整改的,依法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绥中分局、市生态环境局东戴河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各乡镇(农场)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农场)要按照属地治理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将整治任务落实到村、到养殖场(户)、到责任干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推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绥中分局、市生态环境局东戴河分局、各乡镇(农场)
2.营造良好氛围。畜禽养殖污染涉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全面协调发展,各乡镇(农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实行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畜禽养殖业主污染防治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行政村要建立村规民约,约束村民文明养殖,维护村屯环境整治,建设美好家园。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绥中分局、市生态环境局东戴河分局、各乡镇(农场)
3.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依据“治旧控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思路,建立健全长效治理机制。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农场)要加强协作,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实现审批、建场及运营监管无缝对接。要进一步强化县、乡、村三级的组织领导,明确县、乡、村以及养殖户的责任,加大环保执法和监管力度,实现执法监管常态化。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绥中分局、市生态环境局东戴河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政府(农场)
4.建立绩效考核及奖惩机制。根据各乡镇粪污整治情况,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机制,并纳入到乡镇绩效评价考核体系中,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层层传导压力。对考核优秀的乡镇予以表扬,并在项目补贴资金上优先安排。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乡镇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