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政府整治城区及周边乡镇空气异味扰民工作的通知
绥政办发〔2022〕39号
绥中县人民政府整治城区及周边乡镇空气异味扰民工作的通知
县直有关部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大台山果树农场:
为巩固我县2021年空气异味综合整治成果,彻底遏制各类生产生活异味扰民,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现将本年度继续开展综合整治异味扰民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策、调治并举”的原则。在近几年大气污染整治工作基础上,深入推进我县城区空气异味整治工作,解决城镇居民反映强烈的空气异味扰民问题。
二、整治范围及时间
整治范围:以绥中城区为主,涉及的周边乡镇包括:绥中镇、城郊乡、小庄子镇、塔山镇、荒地镇、高台镇、沙河镇、大台山农场。
整治时间:即日起至2022年9月末。
三、工作要求
继续贯彻《绥中县空气异味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绥政办发〔2021〕40号)文件中的各项要求和职责分工,持续深入开展异味整治工作,近期重点开展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工业生产异味的治理工作
主要以化工、鱼粉加工、水产品加工、印刷和塑料制品等企业为主。
整治要求:相关乡镇建立排查治理台账,摸清辖区内涉气企业底数。相关部门严查生产加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达标排放情况等。生产物料储存、运输过程中严格采用密闭、喷淋等降尘、防异味扩散等措施。(责任单位: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绥中分局、绥中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绥中镇人民政府、城郊乡人民政府、小庄子镇人民政府、塔山镇人民政府、荒地镇人民政府、高台镇人民政府、沙河镇人民政府)
2、城区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对垃圾焚烧异味、垃圾存放点异味、城市污水管道系统的异味、公厕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异味、垃圾填埋场异味加强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整治要求:禁止垃圾焚烧,垃圾点做到日产日清。各住宅小区、学校和饭店周边适时增加清运频次,增加洒水、洗扫、除尘作业频次,每天洒水不少于6次,清洁率100%。运输车辆要具备防臭味扩散、防撒漏功能。城镇污水管道、下水道、公厕要定期清淤清污,防止垃圾、淤泥堆积,产生异味。县垃圾填埋厂临时转运场要加快垃圾清运速度,防止垃圾堆积,做到日储日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异味产生和扩散,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垃圾渗滤液外溢并加快处理。各乡镇也要采取措施加大垃圾清运力度做到日产日清。(责任单位:绥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3、农村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工作
摸清养殖规模,粪污量,禁止随意堆放,晾晒、无三防设施的违法行为,推进畜禽粪污全量收集、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整治要求:农业农村局和乡镇负责摸清养殖规模,指导、督促现有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全部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符合标准的“三防”(防雨、防渗、防溢流)设施。规模化养殖场由生态环境局严格执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农业用肥沤肥过程中,远离村屯,建立围堰,发酵区表面覆土,并喷洒除臭剂。(责任单位:绥中县农业农村局、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绥中分局、绥中镇人民政府,城郊乡人民政府、小庄子镇人民政府、塔山镇人民政府、荒地镇人民政府、高台镇人民政府、沙河镇人民政府。
4、养殖粪污及产生异味物质运输治理工作
运输粪污及产物异味物质的车辆,必须具备压缩全密闭自动拆卸,防臭味扩散,防遗撒滴漏功能,杜绝敞开式、不封闭运输车辆,达到密闭、压缩、不飘洒等要求。
整治要求:绥中城区禁止粪便运输车辆通行。(责任单位:绥中县交警大队、绥中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强化监督考核制度
请县直有关部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大台农场,在推进属地管理的原则下,按照各自职责,细化措施抓好落实工作。每月25日前将进展情况,经主要领导签字后加盖本单位公章报县整治空气异味污染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绥中分局)
绥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李永春 联系方式:2378522)